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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伙,还是借贷?法院这样认定
【摘要】: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许某主张杨某欠其借款12万元未还,提供了借款条、银行和微信转账明细等证据,已完成其基本举证责任。杨某主张许某系商行合伙人,所支付的款项应为合伙款,庭审中许某虽承认“张某让其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商行”,但同时亦陈述“赚的三七分,赔的算他的,这个钱还会还给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按照许某所述和张某约定的分配方案,双方明显并非共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认定条件。诉讼中双方也未提交其他可证明存有合伙关系的证据。因此,在仅有杨某和许某口头表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形下,本院对双方所述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根据杨某出具的借据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债务应予偿还,许某要求杨某支付该笔12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某欠款120 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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