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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垫付12.2万元赔偿款后向酒驾肇事司机追偿,法院支持吗?
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款后,启动了对酒驾肇事司机的追偿程序,要求肇事司机偿还12.2万元,保险公司的诉请是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4日20时45分,一起由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在G228线上发生。被告陈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因未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案外人米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米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米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米某各项经济损失11.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此外,保险公司还垫付了米某的医疗费用1万元,合计赔偿12.2万元。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是醉酒驾驶,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向陈某追偿已垫付的保险金。双方协商不成,保险公司遂将陈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偿还垫付的保险金12.2万元。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属于垫付性质的替代性赔偿责任,而非终局性责任。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本案中,原告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了12.2万元。原告依法向被告陈某主张追偿权,证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对其要求陈某支付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2.2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垫付的赔偿款12.2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向受害者赔付了12.2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肇事司机陈某行使追偿权。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追偿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最终,法院支持保险公司的诉求,判令陈某支付已垫付的赔偿款12.2万元。
买车保险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减轻经济损失,但保险并不能作为违反交通规则的借口。特别是酒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如罚款、吊销驾驶证,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而且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对于酒驾造成的事故,保险不予赔偿。所以,即使有车保险,也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等危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