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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陈某某等9户村民与某施工队损害赔偿纠纷

天长市陈某某等9户村民与某施工队损害赔偿纠纷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2/10/2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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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滁天高速天长市某乡镇路段施工队(以下简称“某施工队”)在该镇开展道路规模化施工时,被该路段附近陈某某等9户村民投诉。陈某某等村民称,施工压路机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强烈震动导致沿路部分房屋墙体开裂,且作业产生的噪音严重干扰沿路村民正常休息,村民方曾多次与某施工队交涉,一直未得到施工方回应,且道路施工一直在持续进行。陈某某等村民不堪其扰,自发组织十余人,到施工现场阻止道路施工。双方僵持不下,某施工队报案。了解事情原委之后,派出所民警联系了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委会在征得双方同意之后着手调解本案。

【调解过程】

考虑到本案是民生建设工程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调委会高度重视,邀请派出所民警一同开展调解工作。

首先,调解员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施工方代表及村民代表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通过这次座谈会,调解员初步了解了双方的诉求。

陈某某等村民代表认为,某施工队使用多台压路机,昼夜不停碾压路段进行施工。道路沿线村民居住房屋距离施工地仅十余米,持续不断的噪音给家里老人、孩子休息带来很大影响。此外,部分村民发现,施工过程中机器运转带来频率较大的震动,导致自家的房屋墙体开裂,影响居住安全。因此,村民要求某施工队停止施工,赔偿其墙体裂缝损失。

某施工队表示,工程队长期在全国各地承包各类道路建设工程,所建设的路段大部分都是在房屋附近施工,从没有因为机器震动造成房屋开裂的事情发生,村民据此要求赔偿是无理取闹。另外,此次施工建设的项目是公用道路,属于当地重要民生工程,和当地政府有明确的工期约定,希望村民不要因为噪音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听取双方意见后,调解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道路施工与村民房屋墙体开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于是,调解员说服施工队暂停施工半日,由民警、施工方代表及村民代表共同组成调查小组,赴实地查看,尽快给双方一个满意的调查结果。

调查小组来到受损村民家中,查看村民所说的由施工机器震动引起的房屋裂缝。调查小组成员观察到,房屋裂缝里的堆积灰尘不全是新尘土,有陈旧老灰迹象,只有部分未积灰的裂缝为新出现。经双方认可,仅将新裂缝纳入此次争议协商的范围。经统计,共有9处房屋出现新裂缝,经测量,其中一处房屋墙体裂缝宽度达22.6毫米。于是,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陈某某等村民坚持认为墙体裂缝是由施工造成的,因为在施工队施工之前,当地房屋并没有这么多的裂缝,以前的裂缝也没有现在这么宽。而某施工队则认为,有裂缝的房屋年代久远,过于老旧,多数房屋原本就有大大小小不同程度的破损,这些裂缝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施工原因。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意识到经过第二轮调解依然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结合现场测量情况,向双方建议:以目前裂缝作为参考依据,某施工队照常施工,如果裂缝增大,证明施工方作业施工与房屋破裂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工队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果缝隙没有增大,证明施工作业对村民房屋破损结果没有影响,不予赔偿。双方对调解员的提议表示认同。

因此,施工照常进行半个月后,调解员再次带领调查小组来到受损房屋,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测量。经过对抽选的几处裂缝样本进行测量,调查小组发现所有裂缝均未发生变化。

在测量现场,调解员主持了第三次调解,但双方依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某施工队坚定认为,村民老房屋是自建房,年久失修,本就有裂缝,经过此次测量,原来的裂缝没有增加,说明施工对房屋质量没有造成影响。并且压路机在作业过程中,与自建房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损害与某施工队无关,某施工队没有过错责任。陈某某等村民则认为,房屋裂缝之所以没有变化,是因为这期间并没有大型机械施工,某施工队刻意减弱了施工强度,这些裂缝是之前高强度施工震裂的,并声称要再次组织阻工。调解又一次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意识到,从测量结果看,某施工队对墙体裂缝似乎没有过错,但村民对此并不认可。如何查清本案的因果关系,让双方都信服成为接下来的难题。带着问题,调解员来到法院找到审理施工类案件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咨询。法官介绍,诸如此类的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建议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作出评判。

于是,调解员再次找到某施工队和陈某某等村民代表,提出对墙体裂缝和施工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进行鉴定的建议,某施工队和陈某某等村民均同意进行鉴定。经双方选定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1.施工与墙体裂缝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9处房屋裂缝损失金额合计5万元(并一一列明了每处裂缝的具体损失金额)。

调解员依据鉴定结果,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施工队未谨慎施工,施工噪音过大,并造成附近村民房屋出现了裂缝,侵害了村民的财产权益,依法应向村民赔偿。至于损失赔偿金额,调解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本案中,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中明确了9处房屋的损失金额。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加上专业评估机构清晰科学的评估结果,双方再无争议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某施工队及时支付了村民共计5万元房屋修复赔偿款。

【调解结果】

某施工队与陈某某等村民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施工队一次性支付9户村民房屋损害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具体分配方案以鉴定结论金额为准,某施工队不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2.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村民不得再以同一事由阻挠施工队施工。

此外,为避免5万元房屋修复赔偿款分摊引发村民之间不必要的矛盾,调解员组织9户村民一起开会,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村民以第三方评估结论作为依据,将5万赔偿款顺利分摊到各户。至此,调解工作圆满结束。

后调解员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得到履行,施工队也已正常完成该路段施工。

【案例点评】

本案系民生工程施工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在广大农村地区属于常见矛盾,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调解员经过现场勘查、释法明理,通过第三方评估来明晰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最终达到让双方信服的结果。调解员妥善化解纠纷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及时稳定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情绪,避免造成更大范围的恶性事件;二是面对因果关系评定等专业问题,引入第三方评估,精准、明确地确定损失金额,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三是每调解一起纠纷,就赢得一次民心,每化解一起矛盾,就开展一次普法,注重以案释法工作的开展,特别注重对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及时宣讲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提升村民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