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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未约定具体扩建费用的负担,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未约定具体扩建费用的负担,应如何处理?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吴岱玑 审核:秦敏
来源:
原创
2022/08/02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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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7年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将某楼房出租给B公司办公使用,租期为五年。后因经营需要,B公司向A公司申请在其承租房屋前面的沿街空地上建造店面,A公司书面确认同意,但对具体建造费用的承担并未明确约定,现双方对案涉店面的扩建费用负担问题协商未果,发生争议。

二、检索结论

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裁判案例的检索,就上述问题得出以下结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处理。即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反之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过错分担。

三、律师观点及分析

房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高加层,增加其使用面积。扩建行为本质上属于房屋建筑活动,应受到建筑、规划等相关法律的规范调整。而是否办理合法建设手续,决定了扩建物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扩建物能否作为合法附合物并入到出租人的不动产所有权中。故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并将其作为明确扩建费用负担主体的判断标准。这既是对物权相关法律的执行与行政管理秩序的尊重,也是对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提醒与告诫。

因此,对于上述问题,应适用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若案涉店面已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过错,判定具体扩建造价费用的负担比例。

四、相关法律法规援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五、参考案例信息及裁判观点摘录

甘肃昆仑生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龙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轻钢房扩建造价费用如何负担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鉴于甘肃省张掖市规划管理局已颁发临时修建许可证,原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应由昆仑公司承担轻钢房扩建造价费用,并无不当。

)张党生、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即便考虑到张党生进行铸造、冶炼的经营活动必须建造厂房等设施,认定张党生在租赁期间的扩建行为经过了塔西南勘探公司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案中,张党生并无证据证明其对案涉租赁物的扩建已办理了合法建设手续,且双方租赁合同已被法院依法予以解除,张党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塔西南勘探公司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故二审判决对张党生要求塔西南勘探公司承担扩建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4536号赵芳玲、陈锐光裁定书(2020〕桂民申45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关于赵芳玲是否要承担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案赵芳玲与张环球、陈锐光于2012年11月23日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赵芳玲将案涉场地及地上的全部建筑出租给张环球、陈锐光,后因案涉场地上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一、二审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且赵芳玲作为出租人,明知所出租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仍用于出租,故判决赵芳玲承担导致合同无效所产生损失的50%的民事责任。从赵芳玲与张环球、陈锐光在《租赁协议书》中“承租人可以使用该围墙内的全部建筑,并可以根据需要升高钢架棚”、“承租人在承租范围内添置的动产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搬迁拿走,添置的不动产归出租人所有”、“本协议签订后,承租人即可进场施工,不计租金”条款来看,赵芳玲对于张环球、陈锐光将会对租赁仓库(厂房)进行改扩建构筑物是明知并同意的,且在张环球、陈锐光对厂房进行改、扩建时,赵芳玲亦未提出异议,因改扩建的构筑物亦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比例原则而判决赵芳玲承担张环球、陈锐光改扩建构筑物损失的50%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张呈祥、陈美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43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案中,张呈祥与陈美州约定兴建案涉沿街店面,一、二审法院鉴于双方对新建沿街店面的费用处理没有约定,且案涉沿街店面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黔南州贵侯苑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剑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黔民申844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对于本案中贵侯苑酒店的改扩建部分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过错承担”的规定,贵侯苑酒店承租案涉房产后进行了改扩建,因出租人振华集团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但并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均有过错,酌定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