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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约车非法运营案以案释法案例

通过网约车非法运营案以案释法案例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2/06/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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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7日14时50分,当事人胡某驾驶京XXXXXX号车行驶至丰台区南苑机场停车场被检查人员示证检查,经查:当事人驾驶该车载客三名由延庆区八达岭刘家老店农家院附近送至丰台区南苑机场,该车乘客是通过某出行叫车平台联系乘坐的该车,并通过某出行叫车平台支付当事人车费93.3元,当事人通过某出行叫车平台收到车费84元。

 

【调查与处理】

在2017年9月7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乘客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交乘客签字,乘客在《询问笔录》上确认后签字。由于该车无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证件,胡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执法人员结合《询问笔录》初步认定胡某涉嫌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胡某开具《扣押车辆决定书》,依法对京XXXXXX号轿车进行扣押。2017年9月29日,胡某来执法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其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均无异议,执法人员依法对胡某作出了罚款伍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胡某驾驶私家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本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已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属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但是后经复核,由延庆区八达岭至丰台区南苑机场的最短行驶里程为65公里,出租车行驶收费约为210元。当事人收取乘客84元车费的计费标准低于出租汽车计费标准。所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第七大队根据裁量标准对其进行了低限处罚,罚款伍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肆元整。

北京市政府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和车辆应符合的基本条件有:车辆须是本市车辆号牌的5座三厢小客车或7座乘用车,车身张贴网约车专用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等。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本案是当事人片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胡某在接受询问时辩称自己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符合“京人京车的规定”的规定,对于交通运输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交通委等单位发布的个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相关细则全然不知。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当事人只从新闻或网络上看到只言片语,便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开始接单拉活,最后被查处。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当事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使用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案件。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执法人员在对胡某违法经营查处过程中,及时向胡某普及了北京市关于从事网约车经营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消除了胡某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模糊认识,最终胡某对执法程序及处罚依据均无异议并接受处罚。二是应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此案中胡某违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并非主观故意,但却造成了违法事实,其根本性原因就是胡某以个人主观片面的认识代替了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了重大错误。三是应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言委在京发布了《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可见其社会影响力之大。在此情况下,应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官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及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跟进宣传,使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更好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