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创想形象            创想党建            创想新闻            律师风采            委托指南            法律司解            创想案例           创想文库            文体生活           独具慧眼            沟通对接

邮箱:gxchuangxiang666@sina.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C座19-20层

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0771-3152100

周一至周五 8:00 - 17:30

 

Copyright © 2018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分公司  桂ICP备19000541号

>
>
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任性”约定,类案中进行探索

任意解除权是否可以“任性”约定,类案中进行探索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壹·讼商事团队、致臻律师团队
2022/05/23 15:18
浏览量
评论:
【摘要】:

一、场景

 

     A公司与B公司就合作开发某项目进行协商,双方拟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但在协议签订过程中A公司注意到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巨大,对违约风险进行评估后暂缓了合作事宜,B公司为促成双方本次合作,提议在协议中约定A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并且不构成违约,为此A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咨询律师,此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签订协议后A公司是否可以无后顾之忧的随时选择解除合同?

二、检索数据来源

 

●检索时间:2021年8月4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条件:(一)全文包含“约定任意解除权”+不包含“委托合同”+不包含“承揽合同”+不包含“特许经营合同”+不包含“未约定任意解除权”+不包含“不定期租赁”;(二)全文包含“约定任意解除权”+不包含“未约定任意解除权”+不包含“没有约定任意解除权”

●案件数量:第一个检索条件检索案例为47个、第二个检索条件检索案例为77个

因裁判文书上传有一定的滞后性与连续性,本次检索案例只截止至2021年8月4日,之后新上传的不在检索范围内。

 

三、结论

从上述检索的案例来看,我国司法领域对当事人于合同(除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效力尚无统一裁判规则,但多数法院认为合同中有关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虽其中的裁判理由各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约定任意解除权违背诚实信用、合同严守原则;

(二)约定任意解除权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

(三)约定任意解除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且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

(四)任意解除权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才可适用,目前颁布的法律未赋予合同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的权利;

(五)合同约定的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一方,免除了其责任、排除对方重大权利,就条款内容未进行必要的提示注意,故为格式条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315页摘要(民二庭观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对此类约定应否加以限制,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中,原则上不应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否则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

四、典型案例主要观点

(一)林**与珠海市**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28号)

广州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任意解除权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范围之内,而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本院对此分析如下:

一、约定任意解除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中所谓的“条件”应具有“或然性”,即既可能成就,亦可能不成就,“或然性”是“条件”的基本内涵;换言之,合同一方或双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完全依赖于订约将来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与否,当事人在约定之时并不直接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一种期待权。而约定任意解除权则无条件地赋予了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无需满足任何条件,属于一种既得权。因此,约定任意解除权因缺乏“条件”要素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范畴。本案中,出租人提前180日通知承租人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前应履行的程序性义务,不具备“条件”的“或然性”特征,故林**上诉称本案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约定的解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的约定解除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效力问题。根据合同严守的原则,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故任意解除合同一般是被禁止的;但同时考虑到经济活动对于自由和效率的要求,法律对部分特殊的合同主体也赋予了合同任意解除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对部分合同任意解除权作了规定。但从立法本意而言,我国对合同任意解除权是严格限制的,因为从逻辑上讲,如果立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解除权,那么就没有必要在分则中特别规定部分合同主体的任意解除权而只需在总则中作出一般规定即可。尽管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合同内容的权利,但合同自由并非是无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上述条款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合同严守原则的基本要义,并体现了我国合同法最大限度地促成交易和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如果允许当事人行使约定任意解除权,则有悖于合同法所规定的上述原则和立法目的。因此,尽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明文禁止约定任意解除权,但也没有给约定任意解除权留有适用的空间,故约定任意解除权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理基础。通过上述分析,从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及诚实信用、合同严守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六)项所规定的约定任意解除权无效,林**依据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严绮雯、严惠文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粤民申1297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严惠文已履行其与严绮雯所签订《商品房使用权权益转让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义务,并未有违约行为。严绮雯主张该合同约定其可行使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依约向严惠文返还购房款2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8万元,即可不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交给严惠文。显然,该合同约定严绮雯可随时违约,不仅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严绮雯主张解除《商品房使用权权益转让合同书》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上海通益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棉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4775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商场内部调整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转让协议第25.3条中作出了约定,然从转让协议第25.3条的内容来看,实质上赋予上诉人通益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诉人通益公司就该项条款内容未向被上诉人棉购公司作出必要的提示注意,故为格式条款且为无效,据此上诉人通益公司以商场内部调整符合转让协议第25.3条款约定为由主张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性,理由亦不能成立。

(四)怀化市路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怀化市德圣汽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湘12民终774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在案涉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虽约定了任意解除权,但如准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既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当事人缔约的真实目的,故除委托合同等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任意解除权外,其他类型的合同,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类约定,故对双方在案涉租赁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任意解除权不予支持,路骐公司不能根据该条款约定行使任意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