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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分红?
A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中财产保全,冻结了B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权。在B持有的C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C公司拟进行分红。A向律师咨询: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分红,B取得C公司股权分红的权利是否受限?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等孳息;在执行阶段中,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也及于股息、分红等;在诉讼阶段,通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分红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普遍的观点认为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也应及于股息、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意味着,取得股息、分红是股权的重要内容。财产保全的本质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导致财产价值灭失或降低,使权利人难以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权利。据此,笔者认为,法院通过财产保全限制股权的行使时,除了应限制股权的转让,避免当事人处分股权之外,也应限制当事人股息、分红的取得,避免其股权价值贬损或权利人股权行使受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保全措施。即意味着,股权分红是可以单独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进行财产保全,且部分法院在裁定冻结股权时,会列明冻结的内容为“股权及分红”,因此,在申请对股权进行财产保全时,笔者建议在财产保全申请中一并明确申请冻结的财产为股权及分红。
(一)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1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类案裁判观点摘录
1. 谢小平与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2. 梁健、陈远年、钟燕珠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概述节选
3. 王昊、刘婧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正文节选
4. 长江万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概述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