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中财产保全,冻结了B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权。在B持有的C公司股权被冻结期间,C公司拟进行分红。A向律师咨询:股权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权分红,B取得C公司股权分红的权利是否受限?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等孳息;在执行阶段中,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也及于股息、分红等;在诉讼阶段,通过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股息、分红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普遍的观点认为冻结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也应及于股息、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意味着,取得股息、分红是股权的重要内容。财产保全的本质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导致财产价值灭失或降低,使权利人难以实现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权利。据此,笔者认为,法院通过财产保全限制股权的行使时,除了应限制股权的转让,避免当事人处分股权之外,也应限制当事人股息、分红的取得,避免其股权价值贬损或权利人股权行使受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可以对到期应得的收益采取保全措施。即意味着,股权分红是可以单独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进行财产保全,且部分法院在裁定冻结股权时,会列明冻结的内容为“股权及分红”,因此,在申请对股权进行财产保全时,笔者建议在财产保全申请中一并明确申请冻结的财产为股权及分红。
(一)法律法规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 主席令第1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18年10月26日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8.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二)类案裁判观点摘录
1. 谢小平与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二审法院认为节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或者红利实质上是股东的投资收益权,属于股权的内容。股息、红利等股权收益是股权意义的直接体现。作为主权利的股权被冻结,所依附于股权而存在的附属权利理应同样处于被冻结状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尽管案涉股权并非上市公司股权,但两者道理相通,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常州中院对案涉股权冻结的效力应及于该股权产生的股息和红利。申诉人谢小平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 梁健、陈远年、钟燕珠等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概述节选
南宁中院查明:卢浙晋与梁健、陈远年、钟燕珠、李冠锋、冠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中院根据卢浙晋的申请,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桂0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李冠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根据该裁定,该院对李冠锋的财产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1、2019年4月24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协助冻结被保全人李冠锋持有的冠峰公司2340万元(投资比例78%)股权;2、2019年4月30日冠峰公司协助冻结被保全人李冠锋持有的冠峰公司2340万元(投资比例78%)股权及分红。李冠锋于2019年8月11日提出了执行异议。
3. 王昊、刘婧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 (2019)最高法民终1841号之二
正文节选
事实和理由:刘婧以登记在王昊名下的江苏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39.024%股权归其所有为由,于2011年7月向江苏高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并于2011年7月29日向该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王昊名下的上述股权,并要求该公司停止向王昊支付上述股权收益。2011年8月3日,江苏高院作出(2011)苏商初字第000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王昊上述股权及收益201012024元,导致王昊损失了该收益自2011年8月3日至2013年3月20日之间的利息21123013元。2013年3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沪一中执字第339号执行裁定,要求王昊向石光强支付254484960.6元赔偿款和利息,并轮候冻结了王昊的分红款。
4. 长江万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件概述节选
2017年9月12日,宿迁中院作出(2016)苏13执恢89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欣润环保公司持有的泗洪农商行260万股股权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产生的配股52万股。(二)冻结上述股权2016年1月至10月期间产生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