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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某与张某涛离婚纠纷中看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刘某(女)与张某涛两人均为平原县人,201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张某琪,现年2岁6个月。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张某涛多次在家及公共场合对刘某实施暴力,多次的家暴殴打使刘某精神及身体上遭受到了严重打击。2021年1月,刘某到平原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诉讼离婚,县法律援助中心迅速启动妇女维权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其指派援助律师,锁定张某涛多次家暴证据。最终,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刘某与张某涛离婚,婚生女由刘某扶养。
【调查与处理】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次到村里了解情况,通过调取刘某被张某涛殴打导致住院的病历及刘某身上被殴打的伤痕照片等,证实被告张某涛有殴打刘某的行为,据此协助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为了更有力地证明刘某长期被张某涛家暴的事实,律师协助刘某向平原县人民法院申请调取刘某2019年4月(平原县东开发区派出所)、2020年春季和2021年1月(平原县龙门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及治安调解协议书。
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涛承认对妻子刘某进行了殴打,同时,也承认之前因殴打刘某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但张某涛却拒绝承认殴打刘某与报警之间的关联性,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可以证明被告张某涛存在家暴事实的证据,最终,平原县人民法院基本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判决准予刘某与张某涛离婚,婚生女张某琪由刘某抚养,张某涛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本案中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法律分析】
首先,在离婚纠纷案中,如果法院能够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律师调取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被张某涛家暴的受伤照片、住院病例、报警记录及治安调解协议书,做为证据证实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涛实施家暴事实。
其次,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倾向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目前,刘某与张某涛的婚生女张某琪已经两岁半,县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为了给儿童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不支持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张某涛抚养女儿。
再次,被告张某涛以种种理由不承认对原告的家暴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张某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在立案之前,经村委会、派出所等联合调解处理,均未得到解决。承办律师从最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紧抓办案时间节点、诉讼关键点,按照相关规定适时地帮助受援人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请求人民法院调取到了证明被告张某涛家暴行为的关键证据,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了这起因家暴引发的离婚纠纷,维护了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正当权益,也让社会上更多的施暴者受到警醒。
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院应当依法公诉。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才能让施暴者有所忌惮、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