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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以案释法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以案释法案例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1/10/1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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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2日,赵某雇佣阿勒泰市红墩乡外来务工人员叶某到福海县2817哈密瓜基地为其装牧草,下午在181团屯科公司卸草时,叶某从板车上摔下,导致手腕骨折。在叶某受伤时,被同来打工人员第一时间发现,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后赵某赶到并支付住院费3222.95元。8月16日叶某出院后,要求赵某支付误工费等后续费用18000元,赵某认为叶某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自己也已承担了住院费用,其他费用不应该找他要了。无奈之下叶某向一八一团司法所申请调解,希望通过司法所出面帮其挽回经济损失。

【调查与处理】

接到刘某等人的调解申请之后,调解员首先对其各自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得知叶某是在板车的草垛上拉绳子,不知绳子为何松了,才从车上掉了下来受伤的。赵某确实雇佣了叶某为其装卸牧草且在发现受伤后第一时间送医并垫付医药费,己方没有过错,且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救援的责任,只愿意承担叶某的医药费,其他的费用一律不予承担。双方当事人观点明确,态度强硬,互不让步使调解陷入僵局。为防止双方的矛盾激化,调解员采用隔离冷静处理法,将双方当事人隔开,让其冷静情绪后再分开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先向赵某做进一步谈话,了解到她与叶某之间都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那么此次受伤无法认定为工伤。随后,调解员在安抚伤者情绪的同时将索赔要点、法律依据及处理方法向其详细讲解,并向他们表态一定会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明晰法律责任后,调解员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代表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与赵某沟通时注重情与法的结合,向赵某阐明其在本案中的立场与法律责任,赵某认识到自己是存在赔偿责任的,赵某在调解员的引导下,愿意做出让步,尽量满足伤者方诉求。对于叶某一方,因叶某受伤不符合工伤,此次受伤赔偿只能做人身损害赔偿来认定,调解员给出三个解决方法,一是走司法途径,对赵某进行起诉,但这个方法耗时长,投入金钱与精力相对较大;二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让伤者进行验伤,鉴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标准进行赔偿;三是通过人民调解,适当降低自己的诉求,在有依据和合法的基础上尽快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目前最紧要的问题。叶某家属也在调解员的全面分析后,选择降低心里预期,直接走人民调解途径,尽快解决矛盾。见双方均作出让步后调解员乘胜追击,立即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面对面调解。赵某提出愿意一次性补偿给叶某8000元,但仍与叶某的诉求存在一定差距。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立即发挥自身丰富的经验,以案释法,将以往此类案件中,程度相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示例给伤者,让其摆正自己的诉求,同时做通赵某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赵某与叶某参照人身损害赔付达成人道主义补偿协议,赵某共支付叶某在医院期间的治疗费3222.95元,另外再一次性补偿给叶某12000元,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表示满意。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场意外伤害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通常雇主与雇工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承包人进行赔偿,在起诉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找证据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同时要证明当事人是在为雇主工作的时候受的伤。《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雇主赵某与伤者叶某属于雇佣关系,因此此次受伤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要求雇主赔偿。

【典型意义】

调解案件要讲究方式方法,具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法往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本案中,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干警都是老调解员,采取了分别谈话、一对一谈心、上法制课的调解方式,一步一步的解决问题,一个难点一个难点的攻克,直至得到双方均能满意的结果。本案中的亮点在于普法,现场普法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因为本案的焦点就是双方不知法、不懂法,产生重重误会,而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在调解工作中,我们要有创新精神,也要有耐心,往往一个案子不是一次两次能解决的,需要我们耐心的寻找问题,发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正确的方法。同时,案件的焦点总结是调解成功的核心,找不到焦点,就会半途而废,如果能够找准焦点,往往就会事半功倍。在本案中,我们就是找到案件的关键点,适用正确的调解方法,才能顺利的调解成功,并且使双方当事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