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搜索

首页            创想形象            创想党建            创想新闻            北大法宝            委托指南            法律司解            创想案例           创想文库            文体生活           独具慧眼            沟通对接

邮箱:gxchuangxiang666@sina.com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联合广场C座19-20层

法律咨询请联系我们

0771-3152100

周一至周五 8:00 - 17:30

 

Copyright © 2018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桂公网安备4501000245060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宁分公司  桂ICP备19000541号

>
>
从李某某诉刘某某一案看夫妻间扶养关系

从李某某诉刘某某一案看夫妻间扶养关系

分类:
经典案例
作者: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1/03/24 16:21
浏览量
评论:
【摘要】: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65岁,山东庆云县人;李某某,女,63岁,黑龙江佳木斯人,肢体二级残疾,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二人原系夫妻关系。1993年刘某某在佳木斯打工经人介绍与李某某相识相恋,随后二人同居生活。2006年,李某某跟随刘某某回到庆云生活,2013年4月份,二人在居住地修建房屋(正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门楼)。2014年6月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2018年起,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刘某某外出打工,回家次数越来越少,李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且二人婚后没有孩子,感情逐渐变淡。2019年房子拆迁,但是安置的楼房还未交付。2020年3月份刘某某离家出走,对李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且不支付李某某生活费用,导致李某某生活困难。李某某到庆云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开辟绿色通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人建议李某某以刘某某不履行扶养义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并要求刘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庭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二、李某某放弃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房屋置换的楼房主张权利;三、刘某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某生活费1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交付,刘某某在2021年之前为李某某提供住处。

【调查与处理】

  庆云县法援中心了解李某某的基本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为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担任代理人全力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工作者详细掌握二人的生活情况和家庭境况,了解到李某某因刘某某的遗弃行为离婚态度坚定,及时通过网上立案。同时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刘某某,从法理、情义角度规劝刘某某照顾李某某当前的生活,李某某表示只要求扶养费,放弃属于自己的房屋产权部分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律工作者就二人婚姻状况和双方要求进行了综合分析,建议二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经过耐心的劝导,二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经庭前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此次夫妻扶养关系纠纷中,涉及的几个法律知识点值得我们注意和学习:
      首先,刘某某和李某某在补办结婚登记前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某1993年相识相恋后同居,当时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已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因此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
       其次,刘某某是否应履行对李某某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某是肢体二级残疾,缺乏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刘某某应尽到扶养义务,此项义务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对李某某的生活不闻不问,不给其生活费致其生活困难,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此,李某某享有要求刘某某支付扶养费的权利。
      再次,李某某是否拥有对其共同住房主张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本案中,刘某某与李某某在事实婚姻期间共同出资建造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原则,李某某对房屋产权享有一半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拆迁,置换的楼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李某某仍然享有对置换的楼房分割的权利,可以对其共同住房主张权利。
      最后,刘某某是否应给予李某某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刘某某对李某某存在实际遗弃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无过错方李某某除了请求刘某某支付扶养费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另外请求刘某某给予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要求刘某某自2020年11月份开始至李某某再婚止,每个月支付李某某生活费1500元,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

【典型意义】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元,而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法定义务,承担扶养责任,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本案中,刘某某遗弃妻子的行为,非但令人不齿,同时也触犯了法律,案件虽然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但对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的人起到一定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