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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索某进行辩护案
被告人索某虚构“那曲车管所有熟人,可以不经考试办理驾驶证”,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累计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巨额资金。2018年5月22日,索某在领导陪同下主动前往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受调查。
【案情简介】
被告人索某虚构“那曲车管所有熟人,可以不经考试办理驾驶证”,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累计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巨额资金。2018年5月22日,索某在领导陪同下主动前往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受调查。
【代理意见】
被告人索某对起诉书中的相关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诈骗数额提出质疑,结合被告人有主动前往刑警支队接受调查的情节,其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诈骗数额计算结果可能存在“欠条”与“银行转账凭证”重复计算的情况,希望法院予以纠正;
2.被告人索某存在自首情节,请法院依法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索某退赔被害人索朗某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次仁某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害人旦增某甲人民币五十四万六千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害人旦增某乙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刃青某某人民币三万元、被害人平措某某人民币九万元;
三、在案扣押人民币八万五千八百九十三元五角九分,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四、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74.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索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部分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索某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部分数额有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院予以支持。
对索某的量刑考虑以下情节:1、索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2、索某多次诈骗多人,主观恶性较大,情节后果较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索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在犯罪数额和定罪量刑依据方面有部分争议,属于案情相对清晰明了的刑事诈骗案件。
【结语和建议】
1.法律援助类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普遍存在偿还能力较弱的情况,因而通过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较低;
2.当诈骗案件中出现同一被害人长时间多次被骗的情形,鉴于财物交付手段的多样性,可能会出现如本案被害人将“欠条”与“银行转账凭证”重复提交,导致金额重复计算的类似情况,需多加注意;
3.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因存在较大可变更性(微信中所有类型的聊天记录均可长按删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其真实性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