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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路怒”买单!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四年。
2018年12月23日19时许,张某(化名)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的途中,因李某(化名)驾驶的白色面包车超车,张某认为李某有意别车干扰自己驾驶,便一路追赶并将李某驾驶的车辆逼停。随后,张某下车将面包车驾驶门拉开,双方发生争吵。期间,张某持右拳朝坐在驾驶室的李某头部打去,尔后李某下车,双方继续发生争吵。李某的妻子见状下车出来劝解,张某用右手扇了李某左脸一巴掌,后双方停止争吵,各自离开。李某当晚出现头晕、左眼部青肿等症状,但并未在意,并在家中正常生活至2018年12月30日。
2019年1月1日下午,李某感到身体不适,次日上午,李某在妻子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身体,经脑部CT查明颅内有淤血,后接受开颅手术,同年1月4日下午5时5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经鉴定,李某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外伤为其死亡发生的主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60%-70%。
张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羁押。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纠纷,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张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8191元。
法官提醒,过失致人死亡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中,张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李某之妻已经告知李某有病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殴打李某脸部的行为可能发生李某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其结果有法医的鉴定结论及相关论据予以佐证。因此,张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在遇到驾驶行为不规范的司机或者不遵守交通秩序的行人,要极力克制自己的路怒情绪,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伤害他人,谨防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