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某建材厂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就砖块买卖达成一致,同时双方签订《昌都市某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2018年10月20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昌都市某建材厂结算,确认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昌都市某建材厂砖款181650元,昌都市某建材厂多次催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昌都市某建材厂将诉诸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原告昌都市某建材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材料款181650元,违约金3633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答辩称,被告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没有建筑工程工地,并未收到原告货物。
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即卖方昌都市某建材厂)的委托参与一审诉讼。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律师经过依法调查,参加庭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围绕争议焦点,结合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24日就砖块的买卖达成一致,双方订立《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全面履行:
一是2018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确认欠付砖款181650元未付,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
二是原、被告在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并且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原告也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原、被告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第八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中止供货,并要求乙方按照拖欠货款的20%支付违约金。
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是本案买卖合同主体明确,买卖标的明确,被告抗辩该合同第二页没有盖章及骑缝章,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字,且字体大小有区别,合同落款格式不符合要求系为无理抗辩。
原、被告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中第八条中的“......有特别困难协商后可延迟到两个月,到年底停工时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欠砖款”和第九条中的收款账户信息“单位名称、开户行”的字体与合同主文字体存在区别,因该处是具有特别提示的作用,对于不能按期支付砖款所作的一个特别约定,收款账户信息是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作用。该合同首页和尾页均加盖了管理人员的签字,本案中对于合同是否加盖了骑缝章、是否严格按照一般合同的格式要求书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二是对于供货单中涉及到金龙签字的不是其本人所签并不影响本案原告主张的权利。
因原告提交的供货单累计金额为181650元,经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双方对账确认的金额与供货单反映的金额一致。
三是原告是否实际向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费用,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告抗辩无理无据。
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81650元,违约金3633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2018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应受法律保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砖块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后,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0月20日止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816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16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将砖块出卖给被告使用,尽到了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被告却再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且在原、被告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第八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6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昌都市卡若区领盛新型建材厂砖块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并且西藏西雅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原告也已实际支付了律师费,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0000元有合同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没有建筑工程工地,并未收到原告货物的答辩意见,因被告就其主张或反驳事实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81650元,违约金3633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按照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本案由于原、被告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获得了理想的诉讼效果,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中,企业交易更多的通过合同实现的,签订合同时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没有这一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能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是是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它对于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履行至关重要。
同时,也建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合同起草、审核、签订等法律事务,应当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尽早防范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