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3人是三亚某酒店员工.2019年8月某日,杨某等3人与酒店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酒店不再与杨某等3人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杨某等3人办理离职手续。杨某等3人要求酒店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果,双方由此产生纠纷。2019年8月某日上午,杨某等3人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三亚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杨某等3人的调解申请后,向酒店方核实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2019年8月某日下午,酒店方和杨某等3人共同来到调解室调解。据杨某等3人所述,他们分别于2016年8月某日、2017年8月某日、2018年8月某日与某酒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8月某日,酒店表示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3人办理离职手续,3人认为酒店应当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酒店方表示目前酒店的经营目标仅完成了40%,经营状况不佳,所以考虑不再与其3人续签劳动合同.对于支付经济补偿一事,酒店认为劳动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违法,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了解完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开始向双方明理析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于酒店不再与杨某等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向杨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
经调解员耐心解释,酒店同意向杨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但表示由于目前酒店资金运转困难,希望就补偿金额与杨某等人进行协商。了解到酒店的难处后,调解员又积极与杨某等人进行沟通,向其解释酒店经营存在“淡季”和“旺季”的特点,在不同的时期,营业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而酒店目前的经营目标目前仅完成40%,确实存在资金运转方面的困难。经过不断的协商沟通,双方逐步缩小心理预期并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酒店方将于2019年9月某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等3人支付经济补偿及加班补偿共计43336元,其中杨某9000元、周某18793元、王某15545元。
双方还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向市城郊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本案中,调解员对纠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后,运用法理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解析,使得酒店方最终同意向杨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而经过耐心协商,杨某等人也体谅酒店的难处,在补偿金额上作出了让步,并给予酒店时间周转资金,使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其实人民调解不同于“对簿公堂”,不是依法裁决,而是结合情、理、法,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种方式使矛盾双方从“缺乏沟通”到“相互理解”,从而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更好地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