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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附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附明细)

分类:
最新司解
作者: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北大法宝
2019/07/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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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使命。司法解释清理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来集中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有效实施。

 

根据审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研究室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小组。在全面清理工作中,工作小组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拟废止、修改和研究的司法解释逐一甄别讨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始终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立法意图。清理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增强司法解释清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紧紧围绕“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这一基本目标开展清理工作。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就是要集中解决有些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后,定期对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是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此次清理废止的103件司法解释主要就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被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代替,或与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

 

第二,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工作规划,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中,是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此,我们对全部司法解释内容逐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标。通过认真甄别,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司法解释质量都非常高,都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标准、高要求对极个别司法解释条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三,坚决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做好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任务。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就是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通过此次清理,取得了以下成效

 

第一,有效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加强法律实施成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司法解释在保证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更加广泛,社会更加关注。司法解释清理后,司法解释数量减少,规则更加明确,方便全国法院理解和适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更加有力,能够保证法律在司法领域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推进法治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清理工作,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保清理工作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进一步统一了平等保护产权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司法解释的价值导向,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层面的规则保障。

 

第三,有力推动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通过清理,进一步摸清了司法解释的底数,准确界定了司法解释的范围,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附明细: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数据库pk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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