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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各区直律师事务所,区直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年度检查考核职责,进一步强化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凡在2016年12月31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办公室,下同)和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下同)均为本次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方式
本次年度考核采取网上填报、书面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各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联合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八至第十一条规定执行。今年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3.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4.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及执行情况;
5.建立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制度和执行情况;
6.对聘用律师的管理情况;
7.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情况;
8.为聘用律师、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
9.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10.开展律师党建工作情况;
11.律师事务所纳税情况。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2.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情况,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3.履行个人会员义务的情况;
4.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情况;
5.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四、考核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需准备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开展(含收入及纳税情况)、律师执业表现、内部管理、办理社会保险、投诉查处、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等情况。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需经总所审核同意。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网上自动生成);
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6.2016年度办理业务情况(收案登记、收费凭据、卷宗等);
7.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
8.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9.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10.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投诉处理情况等证明材料;
11.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专职律师提供不具有公职身份、其它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聘用关系兼职身份的承诺书;兼职、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同意参加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
12.考核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1、2、3、4、7、9、11项材料(原件)需提交考核工作组,其他材料由考核工作组现场查验。
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提供上述第1、2、3、4、9、11项材料。
法律援助律师提供上述第3、4、11项材料。
(二)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需提交的材料
1.2016年度检查考核总结报告(以文件形式上报);
2. 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3. 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汇总表(网上自动生成);
5.通过2016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告信息(网上自动生成)。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第十二、十三、十四、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等次评定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六、考核时间和程序
此次年度考核按照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考核、县(区、市)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考核(备案)、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律师协会指导监督的程序进行。区直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及其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由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负责。
(一)律师事务所考核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
1.律师要根据考核内容对2016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并按要求在广西律师网络管理平台(http://mc.gxlawyer.org.cn/login.jsp,以下简称“网上”)填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2.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述职,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情况,在网上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并在所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律师事务所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及本所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的填报、汇总、整理工作。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4月1-20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考核工作组应深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考核情况,确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督查阶段(2017年4月21-30日)
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考核工作组,对各市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四)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阶段(2017年4月21-30日)
1.公示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人携带本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全体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原件到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具体盖章时间由各市司法局安排)。
2.2017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经自治区司法厅许可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参加本次年度考核,但应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上交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专用章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五)自治区司法厅公告阶段
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于5月31日前将全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统一在省级以上报刊、自治区司法厅门户网站和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七、对考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的年度考核
1.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了执业机构变更的律师,在现执业机构进行考核,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提供。
2.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期间(2017年1-4月)应尽量不办理转所手续。确需办理转所的律师,请原执业机构及时反馈所属律师协会在网上完成转所信息手续,并由原执业机构向现执业机构出具转出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期间情况,现执业机构在网上完成转所律师上年度考核检查评定工作。
(二)对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收回其执业许可证,并按照行政许可注销程序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所属市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三)发现问题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在年度检查考核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考核工作组)发现律师事务所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的,应当责令其先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然后再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未按规定为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责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并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将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严肃纪律,依法依规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等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虑作假、徇私舞弊,干扰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结合年度考核工作,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对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存在的问题,要予以指出并责令整改。
(三)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为了使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律师协会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相关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督促所属律师事务所,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信息的填报工作,确保上报信息及时、真实、准确,不少报、不漏报、不错报。各级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信息的审核、填报工作,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本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分别报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并将电子版(网上自动生成的除外)发至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邮箱(gxlxhyb@126.com)。
对年度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联系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联系人:刘上南、苏希婷,电话兼传真:0771-5878593 )或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会员部(联系人:徐柳萍、李丽妮,联系电话:0771-5849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7年3月13日
详情请参考律协官网:http://www.gxlawyer.org.cn/info/ab42612999944258bc6553fcc7ca8fae